8月11日,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排水系统在线监控异常数据对大岭村一工业园区进行排查,发现该园区内一玻璃制品加工企业存在偷排生产废水情况。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手续,环评要求该企业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车间设有开料、磨边、洗片、丝印等工序,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现场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洗片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流至收集池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管道断开,部分洗片废水直接流入厂区内的雨水渠。执法人员对雨水渠的流向进行测试,发现洗片废水经雨水渠排至厂区外雨水管网。
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同时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