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请各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备案流程与携带材料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企业需准备发布令签字版,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表、修改说明表及专家聘书),以上文件纸质版装订成册(1册),电子版(需PDF格式,内容要与纸质版一致)发至指定邮箱。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需预案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息公开
(1)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参考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