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其中排污发证管理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的“许可证申请(或重新申请/变更)”等模块中,在“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或“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表内,“主要产品及产能”表中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等参数,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填报脱附周期、单次脱附时间等参数,并对其他申报表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附件中上传废气治理方案。
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的“排污登记(或登记变更)”模块内的“5、废气排放信息”表中“备注”栏里,填报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风量、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单次更换量等信息,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填报脱附周期、单次脱附时间等信息。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5%)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活性炭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活性炭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活性炭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虽然是台州市的地方要求,但值得我们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