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部分企业自主验收存在不重视、不会验、负担重、不放心等“痛点”,特制作本期指南。
一、总则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程序有哪些环节?
验收工作程序
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为例,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验收推荐程序见图2。
图1 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图2 验收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生态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详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动的,
应开展哪些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编制《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四、建设项目分期建设、
投运和验收有什么规定?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投运的,应当依法分期验收,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要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