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持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执法行动,日前查处一宗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美耐皿制品生产加工,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有热压成型、打磨、抛光等工序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美耐皿次品及残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重量约800公斤,未按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仓库、固废标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制作双笔录,现场告知企业其露天堆放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和《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如该企业立即改正,可免于行政处罚,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责令其落实整改。
该案件的企业经营者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环境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应学习了解固废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按要求设置固废贮存设施、场所,规范张贴标识标志,完善管理台账,确保固废妥善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