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获悉,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涉气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这些案例包含屡教不改类、夜间偷排偷放类、夜间生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类、未在密闭空间生产、无组织废气超标排放类等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南京江宁某机械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密闭案
案情简介
近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侧建有一间约8平方米的厂房,内设喷漆工序,现场配套安装有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检查时,发现该喷漆房西侧墙体两扇窗户无玻璃,为敞开式,未密闭,有喷漆痕迹,喷漆房外放置了喷漆完的产品。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企业环评中要求“面漆的喷涂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出的油漆部分不能及时附着在工件表面,挥发在空气中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喷漆工序颗粒物均在密闭喷漆房产生”。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启示意义
喷漆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环节中有喷漆工序的企业必须确保密闭,并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能得到有效处理后达标外排。该案中企业虽然配套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是西侧墙体窗户未安装玻璃,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溢污染大气,此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门窗未关闭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故意,应当予以查处。
案例二:南京溧水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VOCs案
案情简介
近日,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京溧水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东北角有一批完成喷漆的底板正在晾干,未采取密闭措施,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还留有浸漆桶未加盖密闭,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栖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罚款3.2万元,并责令改正。
启示意义
部分企业对于小件喷漆和晾干需要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在密闭空间进行没有太多意识,从而导致出现露天喷漆晾干等情况常发多发,执法人员要在日常执法检查时要进行积极有效的普法,引导单位强化守法意识,自觉加强日常管理,从根源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