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提供执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丹阳某铸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夜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号厂区熔炼车间正在生产,三台中频炉正在作业,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开启,三台中频电炉仅配套两个集气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集气罩未在中频电炉上方,位于中频电炉东南侧墙边,且操作平台东南侧处有 5 台工业风扇向熔炼炉方向(西北向)吹风,现场烟尘较重。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工人将集气罩移至中频电炉上方发现该公司前期对中频电炉的位置进行了调整,集气罩已无法对准。
法律普及: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法律责任。
查处情况: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该公司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生产过程中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集气罩也未对准产污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不仅让企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要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必须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环保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提升企业整体环保管理意识。
典型案例二:镇江新区某硅胶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捏合工段正在生产,工人正在投料,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现场粉尘弥漫,地面积尘较重,且车间未密闭,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法律普及: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法律责任。
查处情况: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投料粉尘若不处理,长期接触将引起尘肺病和慢性中毒等。该公司的环评中已经明确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理应自觉遵守,却弃之不用,既是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疏于环境管理,也损害了生态环境。
来源:镇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