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园区的多层厂房里面存在直排污染废水的行为。经过对园区企业的全面摸排及行业鉴别线索摸查,初步确定为4楼一金属制品加工企业存在直排污染废水的行为。
2023年10月执法人员到现场突击执法,现场发现企业工作人员将车间清洗废水直接倾倒至四楼洗手间,经排污管道排至厂区内一楼的市政污水管网,再经管网排放到厂区外。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合第三方对相关水样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到外环境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铬、铜、石油类、动植物油类等指标均超标。
为进一步确认废水外排情况,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水流测试,确定倾倒到4楼厂内洗手间的废水流至1楼的沙井内并排放到外环境。
处理结果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该企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件已办理,拟移交公安实施刑事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涉水排污单位要明晰自身环保责任,按规定落实污染物治理及规范排放,完善日常管理体系,严禁通过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