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驾驶VOCs走航车到某工业园检查,监测发现异常高值点,锁定了园区内某装饰材料厂。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厂混料车间无密闭,混料机没有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同时,该厂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资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处理结果
该厂塑料制品业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