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决战60天 冲刺保全年”专项行动,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打击工业企业夜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对查处的夜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酒盒印刷厂进行夜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对裱机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糊盒工段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装置,涉嫌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配套环保治污设施未建成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同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市经开区某塑料配件厂开展夜查,发现车间内1台吸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宿城区某建材企业开展夜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破碎作业,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厂房内喷淋设施未开启,配套的两套布袋除尘器有一台未开启,粉尘溢散严重,涉嫌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以案学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广大工业企业要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打击夜间工业企业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力度,让偷排偷放行为无处遁形。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11月1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企业焊接工段有10余名工人正在焊接作业,配套的焊烟除尘器未使用。拟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11月14日晚,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新型材料厂开展夜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厂房注塑车间内共安装有8台注塑机,其中7台正在生产,现场有3台注塑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注塑机顶部的集气罩连接管道有部分脱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废气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时发现,UV光氧开关未开启,箱内灯管未亮,活性炭箱内有部分活性炭破碎。此外,在企业一活动板房内发现有2台注塑机、1条清洗生产线、1座烘干箱等设施,现场有生产使用痕迹,但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与该部分生产线有关的环评材料。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启示
面对秋冬季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将会不断加强,在此提醒广大工业企业,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六
11月22日晚,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泗阳县某电源有限公司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企业部分充电生产线正在运行,检查发现配套处理设施酸雾净化器中的喷淋水呈酸性(现场PH试纸检测值为2),按照要求此处喷淋水应呈碱性,同时企业陪检人员现场也未能提供加碱记录。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两台融铅炉配套的喷淋塔喷淋水管损坏,喷淋塔内无水。综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七
11月23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南侧车间内有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上方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同时,经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该厂塑料花盆加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综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厂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七
11月23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南侧车间内有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上方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同时,经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该厂塑料花盆加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综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厂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八
11月23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有一台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脉冲布袋除尘器电源断开且未连接气泵,同时连接喷淋塔的废气管道破损严重,现场有大量水从管道内泄漏。综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启示:
本期曝光的3起典型案例均为夜查执法发现,面对秋冬季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执法人员日夜不停奋战大气治污攻坚一线,严厉打击各类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工业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时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九
12月3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现场破碎工段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引风机未开启,粉尘无组织排放,车间地面及废气收集管道上方积尘严重,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十
12月4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夜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注塑废气、挤出废气共同接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处置,现场发现该废气治理设施的引风电机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十一
12月7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有一台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热压工段、涂胶工段上侧集气罩连接处理设施的主管道均有不同程度的断裂或断开,热压工段和涂胶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启示:
秋冬季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执法人员日夜不停奋战大气治污攻坚一线,严厉打击各类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工业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时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