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4月1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北滘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报后到达北滘镇某园区检查,发现该园区正门道路的雨水沙井内有蓝色液体,排查发现该蓝色液体为园区内某公司的水喷淋设施因暴雨导致水箱水泵及挡雨铁盖损坏,雨水进入喷淋水箱导致废水溢出,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截流等应急措施防止废水外排,未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经查,该公司建设塑料制品项目的喷漆工序配套了“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的治理设施并安装在厂区楼顶,2023年4月13日,因暴雨导致水喷淋水箱水泵及挡雨铁盖损坏,蓝色废水外溢,经下水道流入雨水管道。
处理结果
该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于行政处罚告知后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符合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北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按照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十五条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中“一般区域;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