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杏坛镇南朗工业区的佛山市某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塑料制品业项目的生产,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后再经窗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处理结果
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没有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件2
案件详情
2023年9月15日,杏坛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塑料制品业项目喷漆工序正在使用的涂料(单组份面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单组份面漆属于溶剂型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为735g/L,超出《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表2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要求”中“型材涂料(含金属底材幕墙板涂料) 其他面漆”类的VOC限量值(≤600g/L)的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该公司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拟对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各企业需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采取有效密闭措施,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