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在市场化环境下,第三方运维公司受技术水平、管理者行业认识水平及重视程度以及排污企业工艺工况等因素影响,在执法检查中往往形成一些在线监测运维事故,随着各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和相关责任的明确,第三方运维公司受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的曝光,结合各地环境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处罚案件,对部分涉及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的26起案件进行了梳理,26起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案件涉及处罚金额120余万元,平均案件处罚金额4.6万元,部分案件涉嫌数据造假,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调查。同时也警示广大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者加强运维风险隐患防范和运维管理,提升运维人员技术水平,降低运维责任和事故,做到在线监测数据如VOCs在线监测数据如实反应排放情况。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情况以各地环境管理部门案件公开为准。
案件及处理
2023/2/15 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为浙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中,VOCs在线检测监控设备数字采集仪未设置湿转干公式,且安装一套冷凝设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要求;氯化氢检测设备不具备自动校正功能,质检校验记录显示为自动质控,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
处理结果:处罚45815元
2023/3/9 象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省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2022年11月1日与象山石浦镇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象山县石浦镇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维工作。2023年3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视频监控巡视中发现,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范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15日、2月21日共五天,在未进行pH计质控样标液有效性比对操作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估算得出的虚假数据填入相应的废水污染检测自动监控设施校验比对记录台账,并将这些虚假数据上传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此外,在每月一次的水质实样比对操作中,未按技术规范分时段采集三次以上废水水质样品,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9日、2月7日、3月7日共四次,在排放口只采集一次外排废水,然后分别装入三个水质样品瓶,作为三个时间段采集的水质样品。
处理结果:处罚57500元
2023/3/15 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杨*(执法证号:270***021)、陈**(执法证号:270****008)于2023年03月15日对位于华阴市罗敷镇,陕西**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陕西**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发现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运维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环保设施异常情况备案表显示,运维人员将1号检测平台氧化锆探头擅自拆除,未到环保部门备案。
处理结果:处罚100000元
2023/4/1 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上累计有25736条操作记录,最近的1000条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多次被修改。经查,该公司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从2022年5月开始通过中控室电脑远程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导致相关数据失真。
处理结果:移交公安机关
2023/4/12 云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滇中**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水质分析设备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流量计参数设置错误,出水口流量计表头输出量程与数采仪内设置的输入量程不一致;生产期间,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未全部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也没有及时记录相关原因检修。
处理结果:处罚69000元
2023/4/13 山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一轮次“两打”实战比武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维的山东****材料有限公司梭式窑排口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易耗品更换记录从2021年9月10日到2023年3月28日无氧化锆更换记录;2、未按时维护设备二级滤芯;3、2023年1月9日以后未按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做系统校验测试;4、站房内标气未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配备不同浓度的标气;5、空调无自启功能;6、氮氧化物转换芯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1日更换日期超过30天。
处理结果:处罚29000元。
2023/4/17 浙江**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19日对你(单位)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的某光伏公司、某能源公司、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调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3日某光伏公司和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7日某能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在线比对检测过程中,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公式设置错误,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失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26日,某新材料公司无全流路校准记录,设备校准超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处理结果:处罚90500元
2023/4/18 保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数据比对监测,该公司未提供出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确保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
处理结果:处罚60000元
2023/4/25 厦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某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会同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运维单位厦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减少运维支出,在发现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仍然未按规定报告并维修,也未告知排污单位,而是擅自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并将标样测量数据作为实际水样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导致该重点排污单位部分时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处理结果:移交公安机关
2023/4/26 宁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运维自动监测设施的屏南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屏南县**厂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你公司运维主管颜**、屏南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场负责人张**、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和工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由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项目总排口废水、总排口旁蓝色水桶内水样进行了采样,并由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经查,你公司作为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规范对负责运维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但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了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导致COD自动监测仪运行不正常。
处理结果:处罚53125元
2023/5/5 武汉*****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对你公司运维的**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及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县人民医院(曾用名:**县中医院)污水处理及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公司负责运维,该医院属2023年**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查该医院废水排放口COD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显示:2023年4月20日22时至2023年4月25日16时期间,COD因子监测数据存在超标和恒定值。你公司4月21日发现数据异常后,未在运维记录中如实记录,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未采取人工监测,未按要求报送监测数据。
处理结果:处罚24000元
2023/5/7 泉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心自动监控设备的纸质运维台账记录体现2023年5月7日12:50-13:41有做HCl的校准,但工控机未查到该时段的校准信息。泉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23年5月7日13:26一名人员在自动监控平台采样作业的视频监控照片,但无法体现正在进行HCl的校准。
处理结果:处罚51250元
2023/5/9 广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9日、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且在运营防治设施中弄虚作假。你单位受**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运营**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系统,在运营中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员工未经过相应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就操作自动监测设施;在运维时未进行校验测试就虚假填写运维台账,伪造设备正常运行的记录。有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9日、2023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7号)及送达回证、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3〕3**7号)更正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编号:HY-HT-XS-YY2022-046)、劳动合同及转正申请表、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HJ 355-2019)运行技术规范等证据为凭。
处理结果:处罚77500元
2023/5/12 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赴广西**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阅广西**酒业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记录,对2023年5月以来异常数据进行溯源验证。发现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故意断开氨氮在线分析仪电源、拆除氨氮在线分析仪液位感应器,后将故障的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液位感应器安装至氨氮在线分析仪上,导致氨氮在线分析仪无法正常运行,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处理结果:处罚20000元
2023/5/28 ***智能环境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发现问题清单反映,2023年5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到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FQ-04特气尾气排口正常排放废气,在线主分析仪设置二氧化硫量程850毫克每立方米,数采仪设置量程550毫克每立方米,中间操作日志显示多次修改记录;现场通标标气503毫克每立方米,仪器显示483.3毫克每立方米,数采仪显示311.89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减小了35%,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符。另外,FQ-05、FQ-06、FQ-10等排口也存在在线监控运维不规范等问题。6月5日、6月2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南京***(排污单位)与***智能环境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运维公司")签订了设备维保合同,约定由你公司负责南京***(排污单位)包括二氧化硫在内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7月,FQ-04排口二氧化硫在线设备发生故障,技术人员更换了设备主板并标记报备,但分析仪为厂家定制,因疫情原因厂家当时无法提供相同量程设置的主板,致更换主板后二氧化硫在线数据传输不稳定,你公司技术人员即自作主张多次更改了数采仪量程范围数据,你公司应对此次发现的在线监控数据异常负责。
处理结果:处罚20000元
2023/6/14 湛江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砖厂旁西北泥路边的吴川市****橡塑制品项目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橡塑制品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破碎→脱硫→精炼→成品”,产生的生产车间废气和锅炉废气经1台喷淋吸收塔、1台干式雾化分离器、1台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吴川市****橡塑制品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厂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工作,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0日与该厂签订《吴川市****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运维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设备检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吴川市****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1个、UPS 电源一个。”的要求;2.该厂的在线监测设施是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但检查发现站房内张贴的两份《CEMS 设备操作规程》中第五、十一、十二项内容与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相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1总体要求“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规定;3.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4.现场在线仪器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验收资料进行参数设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7.2.3.2.3 准确度“b) 将7.2.3.2.2 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校准曲线斜率和截距输入 CEMS 参数设置,对颗粒物CEMS 测量结果进行校准修正。”和7.2.3.3.2 准确度“b) 将7.2.3.3.1获得的符合要求的速度场系数平均值K 输入CEMS 参数设置,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要求;5.现场反吹风机未开启,颗粒物检测仪无反吹气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5.4.3 辅助设备要求的5.4.3.4“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 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的要求;6.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长期为0,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长期保持稳定(企业开停产无明显变化)。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吴川市****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处罚55000元
2023/6/15 湛江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工业区的吴川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吴川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未见开工生产。该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的生产工艺为“废铝→分拣→入炉→熔炼→铸模→冷却→切割→成品(铝棒)”,产生的熔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吴川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工作。你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4日与该公司签订《吴川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运维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定期检修维护)、设备检修和设备标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吴川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6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的6.3“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和通风设备”;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小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的要求;
2.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3.日常校准记录有超期情况(最近两次校准时间为4月25日、5月11日),日常校准台账记录书写不规范(未按规范要求计算SO2、NOx、颗粒物以及氧含量的漂移值),其中,4月9日的校准记录表中,SO2量程漂移值超出误差范围,经计算SO2量程漂移值为4.8%。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11.2“定期校准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第9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中的9.3.7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SO2、NOX、O2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5%”的要求;
4.无校验记录(现场运维记录里未查到校验记录)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中的11.4“定期校验;a)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5.无全程校准记录(现场运维记录里未查到全系统校准记录以及现场未配备高中低浓度标准气体,只配备两瓶标准气体)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中的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的要求。
6.冷凝器温度控制器显示异常(未能查看到显示温度),采样伴热管存在U型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5条技术要求;5.4.2预处理设备要求,5.4.2.2“CEMS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第7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中的7.2安装施工要求,7.2.7“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具有良好的支撑。管线倾斜度≥5°,防止管线内积水”的要求。
7.现场工控机和数采仪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截面积、皮托管系数)设置与验收资料参数(调试报告)设置不一致。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附录B,B.5..3参数和公式设置和修改要求1)“软件应具备运行参数设置功能,能够查询和修改设置相关参数,主要包括: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口的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及标准含氧量等;系统测量参数:烟气流速速度场系数、颗粒物相关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等”;2)“软件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由最高管理权限完成,且相关参数设置操作应记录在当日的系统日志中”;3)“软件中数据状态装换等计算公式应方便查看和检查,确认无误后一般不得修改”的要求。
处理结果:处罚55000元
2023/6/15 湛江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湛江吴川市***工业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加工项目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水产加工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收购→清洗→分级→蒸煮→冷却→急冻→包装冷藏→冻虾仁,原料收购→清洗→分级→煮制→腌制→冻结→包装冷藏,原料收购→清洗→分级→去虾头、虾壳、肠线→预炸冷却→包装冷藏→预炸面包虾”,产生的废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和生活污水→细格栅2→集水井2→调节池2→混凝池2→絮凝池2→初沉池2→中间水池→UASB→接触氧化池→中间沉淀池→二级缺氧池→二级好氧池→生化沉淀池→混凝池3→絮凝池3→终沉池→消毒池→排放池→排放”。经查,湛江****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已与你公司签订《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合同运营期为1年,即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期间,该公司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你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每日远程监视、定期维护巡检等)、系统的检修和日常校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湛江****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监测站房未安装视频监控,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3监测站房 5.3.10监测站房内、采样口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规定;
2.监测站房内未配置UPS稳压电源,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3监测站房 5.3.4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功率≥5 kW,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的规定;
3.监测站房未配备水质自动采样器,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4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5.4.1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具有采集瞬时水样及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水样、自动润洗及排空混匀桶,以及留样功能。”的规定;
4.COD、氨氮、TN、TP未设置自动校准和标样核查功能,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六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安装要求,6.5水质自动分析仪 6.5.5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可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两次校准时间间隔不小于 24 h。第八条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8.2.1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 8.2.1.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表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8.2.1.3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h。”的规定;
5.日常运维记录有超期情况(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10日),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七条检查维护要求7.2周检查维护 7.2.1每7d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的要求;
6.日常运维记录未记录流量计维护情况,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七条检查维护要求,7.3月检查维护7.3.7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查流量计液位传感器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超声波探头与水面之间是否有干扰测量的物体,对堰体内影响流量计测定的干扰物进行清理。”的要求;
7.COD分析仪标样核查与核查记录表数据不一致(2023年5月23日),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八条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表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应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表样核查。现场标样核查为手动核查,且选用标准液浓度为30,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且未能查询现场记录表标样值的数据。”的要求。
处理结果:处罚55000元
2023/7/5 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专业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运行服务合同书,负责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运维工作。自动监测房内未按规范配置高中低三种标气,仅配置二氧化硫、一氧化氮、氧气各一种高标气,日常运维过程中没有按规范进行全系统的校准。现场用标气三次全流程标定,结果显示误差为-18.4%,远超规定误差正负5%的要求,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处罚29000元
2023/7/14 江西**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陪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自动监控交叉监督帮扶组人员对九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污水厂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设备长期存在未按规范运维之情形,导致COD监测设备处于非正常监测状态,具体问题如下:1.2023年5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污水厂总排口COD自动监控设备共出现41次自动核查结果超过国家规范误差(±10%)要求,核查不符合要求,运维人员未按照规范对设备进行校准;2.查询校准标定记录,运维人员在2023年5月18日、5月24日、5月31日、6 月 21 日、6 月 28 日对化学需氧量分析仪进行标液核查,误差超过 10%,记录均不合格,以上时间段均使用 75mg/L 浓度进行标液核查,分析仪数据分别为 52.99mg/L、59.9mg/L、95.438mg/L、67 mg/L、61mg/L,相对误差均大于规范要求的10%;7月12日对化学需氧量分析进行标液核查,采用浓度为150mg/L 的标液,核查结果为 118.19 mg/L,相对误差 21.2%,结果依然不合格。以上所有时间段运维人员对COD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标定后核查不合格,但并未按规范对仪器进行重新标定并再次标液核查;3.省交叉帮扶组要求运维人员使用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7±1.8㎎/L的质控样,对COD分析仪使用采样管进行反测,分析仪监测数据第一次为81.3㎎/L,第二次为68.9mg/L,误差分别为148.6%、110.7%。均超过允许误差(±10%)范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2.1.1要求: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h内如仍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你单位运维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2.1.1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导致COD设备长期处于不正常监测状态,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处罚79000元
2023/7/17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我队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3日,重庆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重庆**冶炼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你单位安排运维人员协助,你单位运维人员在重庆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你单位运维人员为保证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参照质控样浓度(重庆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隐去质控样浓度)不断调整修正值,让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更为接近,后将实验结果拍照发送给重庆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比对检测报告。你单位运维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系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上述行为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处罚125000元
2023/7/28 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运行维护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期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等技术规范操作,未按要求充分配置低中高浓度二氧化硫、一氧化氮混合标气和氧气标气;未正常使用氮氧化物转换器;分析仪伴热管线到湿度仪之间管道呈灰黑色,未及时清理;未安装反吹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程设置不合理。
处理结果:处罚39800元
2023/8/1 遵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日,毕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帮扶监测组及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桐梓县**污水处理厂开展帮扶监测,毕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帮扶监测组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进行标准样品比对监测。根据毕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比对监测结果及遵义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的说明,桐梓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考核不合格。根据比对监测结果:COD质控样浓度中值为31.9mg/L,不确定度±10%(范围值28.71-35.09mg/L),在线设备测试浓度为28.23mg/L,数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0.0167倍;氨氮质控样浓度中值为21.9mg/L,不确定度±10%(范围值19.71-24.09mg/L),测试浓度为9.355×2=18.71mg/L,数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0.05倍。经调查,桐梓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由桐梓**水务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负责
处理结果:处罚28000元
2023/8/16 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厦门)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通过调阅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台账和仪器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张**于2023年7月6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0日、7月26日、8月2日和8月9日对该单位COD、氨氮、总氮在线分析仪进行标样核查,核查数据均通过数采仪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但运维人员未向平台报备上述数据属于标样核查数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标记数据异常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处罚23375元
2023/8/16 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8月16日老厂区污水总排口pH计与数采仪连接故障,导致数采仪显示及上传的pH数据异常,同时污水排放管道通向污水采样池的管道堵塞无法正常采样,故障发生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处罚20000元
运维公司风险隐患防范
1.运维公司管理者正确认识在线监测运维工作和管理。在线监测运维应以控风险放在首位,在运维风险受控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设备物资损耗率,增加物资有效使用效率,达到降低人员、物资和管理成本的目的,实现运维公司的盈利和持续发展。
2.在线监测数据及运维管理智能化。建立在线监测运维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在线监测运维过程全流程可查询、可溯源机制,借助在线监测数据诊断分析,实现运维中数据的深度分析和相互验证,提高数据应用率,让数据应用服务环境监管和排污单位生产治理的运行和优化。
3.开展在线监测运维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开展内部运维隐患自查,定期委托在线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专家或团队对在线监测运维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排查运维的表面问题、深层次隐患及潜在关联问题,根据排查报告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解决方案进行整改,或明确相关责任,降低运维风险隐患。
4.持续的人员培训及技术交流,提升运维质量。在线监测运维风险防范的本质是降低风险隐患,运维人员技术水平的提升是提高运维质量的重要因素,运维公司开展持续有效的培训和交流是提升的根本。运维公司在日常内部培训和交流的基础上应引入外部培训和交流资源,邀请行业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和交流,提升技术水平。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