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扩建项目于2021年10月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于2022年1月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其扩建项目的擦拭清洁工艺产生废气,未按环评要求收集处理,却在验收意见中载明已按要求收集处理废气,并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于2个月内重新进行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该公司按期完成重新验收,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从轻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和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不仅是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也是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管主体和验收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然而,部分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后,存在责任意识缺失,对验收流程和内容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建设单位务必加强自身责任意识,不得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公司违规操作。同时,第三方服务公司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科学、规范的服务,严守行业底线,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迎合建设单位,甚至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链接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环保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