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初,蓬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抽查,发现江门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上传验收材料中的治理设施安装情况等信息存疑。
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材料等资料中记载的废气治理设施是“水喷淋+静电除油器+活性炭吸附”,但该公司在实际未安装“静电除油器”的情况下完成自主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虚报已经安装,即其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二、处罚情况
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于2024年1月1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和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
三、以案说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是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强化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环境业务管理能力,确保严格落实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各项要求。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全过程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不断推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质量提升。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