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一起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件,依法对当事人石某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整,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2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西樵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西樵镇百东村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石某承租的厂房内收集、贮存约160个装有废矿物油的铁桶、空铁桶、胶桶、吨桶;且厂房内有油管、轻型小货车、电动抽油泵、手动抽油泵、手推车等工具。执法人员现场对厂房内三个点位进行采样取证并送检。
经司法鉴定,送检材料均为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处理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定,当事人石某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西樵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石某实施行政拘留;西樵镇依法对当事人石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从事危废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许可证规定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做到合法经营,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