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共5938个字。
这是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推动监测领域新质生产力技术创新应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对于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提出了以下8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打击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的部门协作机制。
二是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是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
四是推动第三方监测机构信息公开,将其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促进形成一批专业化、优质化社会监测机构。
五是鼓励各地建立对监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六是督促排污单位在监测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严禁擅自改动采样探头、监测设备和仪器参数等。
七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震慑针对国控、省控等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行为,落实日常巡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八是推进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形成监督合力。
实际上,以上8项举措,都是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实践证明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例如,“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连续四年针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向司法部门移送了930起涉嫌监测造假违法犯罪的案件。
近三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强化监督帮扶、大数据监管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手段,点穴式打击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造假行为,共查处了2260家有违法行为的第三方环保机构,查处了4255件监测造假案件,还公开曝光了457个典型案例。
今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中,回答记者提问时铿锵有力的指出,“对这些(环评和监测造假)行为我们绝不能容忍,必须坚决打击,而且要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黄部长还强调“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前哨”,是必不可少的“眼睛”和“耳朵”,也是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数据基础和技术支撑,非常重要。
因此,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29条, 新增了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监测数据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3年8月15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与《新刑法》衔接,细化了对于环境监测造假入刑的情形,一是环境监测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二是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总之,监测造假行为,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拘留,轻则要被予以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甚至禁止从事环境监测工作,还会被要求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一定还记得2021年3月11日一大早,黄部长到唐山暗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发现唐山的4家钢铁企业均存在未落实相应减排要求、在线监测和生产记录造假、互相通风报信等违法行为。最后,有47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真实的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育,可以让更多人吸取教训,不敢再以身试法。普法千遍,不如执法一次;动员千遍,不如执行一次;执法一次,警醒一大片。
各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监测造假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严格依法查处,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为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