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
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且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属于简化管理,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
通过查看排污许可证中生产线信息,发现排污单位实际涉及炭化工序,属于热解工艺,排污单位应属于重点管理,而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错误填写为“简化管理”,属于“管理类别错误”中的降级管理情形。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管理类别错误问题”,应结合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工艺流程图、原辅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名录》进行研判,重点判定是否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情形。
案例二:遗漏主要排放口
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环境卫生管理782”,主要生产单元涉及“副产品加工-畜禽油脂加工”,采用油渣压滤工艺,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135”生产工艺,因此排污许可证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的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畜禽油脂加工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排污单位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属于因排放口类别识别错误导致的“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应结合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分析排污许可证中“产污环节”“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称”等信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主要排放口的条件,尤其要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确定是否有其他适用的技术规范来共同判定排放口类型,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判定是否存在主要排放口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情形。
案例三: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
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应为150mg/m3,但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未执行修改单中的浓度限值,错误填写了原标准限值300mg/m3,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问题。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进行判定,并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7号)要求,判定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国标与地标的时效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或交叉原则以及排放标准中混合排放、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限值的关系等特殊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还应关注标准更新信息,包括标准修订及修改单情况,新标准实施时间,更新后的标准限值等。
案例四:许可排放量错误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化学农药制造2631”,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应对废水主要排放口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但排污许可证中遗漏了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的问题。
启示意义
判定是否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问题”,应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废水(废气)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并结合环评文件及批复,判定是否存在遗漏许可排放量控制因子或许可排放量填报错误的情形。
对于大气污染物,对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实是否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需要关注个别行业的一般排放口(如钢铁、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如钢铁、石化等行业)许可量控制因子。
对于水污染物,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审核是否遗漏总磷或总氮许可量控制因子。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