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生态环境分局近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到坑美村某塑胶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该企业持续违法,被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从事塑胶球拍等运动器材塑胶配件加工生产,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有干燥、混料、碎料、注塑、包装等工序和相关生产设备。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楼注塑车间内1台注塑机未设置废气收集装置,车间大门、窗户敞开,部分注塑工序废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责令整改,该企业现场立即停运未配套集气罩的注塑机,并关闭注塑车间大门、窗户。
第二天,群众再次致电,反映该企业废气收集设施仍未运行。东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复查,发现该企业注塑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设施未运行,注塑车间门窗打开,废气直接排放。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企业才开启废气收集设施。鉴此,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双笔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或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坑生态环境分局提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是企业经营者、相关管理人员务必履行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特别是加强车间操作员工的环保意识,决不能心存侥幸,跟执法部门打“游击战”,违法排污将被严肃查处。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