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路径。《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全周期”管理理念。《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紧抓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排放的全过程管控重点,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突出全面衔接融合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全周期”。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审批中的应用等内容,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同时,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细化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管理,明确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动变更排污登记信息。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依证”监管要求。《管理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文读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修订重点
管理对象更加全面
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多环境要素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
审批流程更加规范
细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要求
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
细化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
依证监管更加明确
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
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主要内容
总则
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分类管理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分级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综合许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编码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制度衔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许可证和登记表内容
排污许可证
正本: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副本: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
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排污登记表
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等;
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标准及防治措施等。
申请与审批
排污许可证申请
申请对象
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方式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时限
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
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排污单位承诺;
自行监测方案;
补充说明材料: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在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证审批
明确申请、受理、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全流程申请与审批程序要求。
延续
按规定时限提交延续申请表。
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重新申请
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
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变更
适用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审批部门变更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调整
适用于除重新申请和变更等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
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排污管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登记单位
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监督检查
附则
格式样式: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承诺书样本和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保密规定: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排污登记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