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违法行为,除规定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外,也有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规定,追责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直接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涉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环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如果管理人员未尽其职,则难咎其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16-2017年1300余件公司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案例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同时追究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接下来,主要谈一下公司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的环境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的环境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定了较低的犯罪门槛。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构成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构成犯罪等等。
近两年检察院提起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公司主管人员指使下属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自不待言,而因未尽到把关义务,导致受牵连犯罪的情况亦不在少数。
2行政拘留
对于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同时环境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罚款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均有类似规定。
4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企业主管人员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1摸清企业环境合规现状。
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并不清楚自己的环境合规现状,尤其是在近年来环境新政不断出台,环境标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随着环境执法监管的趋严化,以及环境督察的常态化,对企业的各项环保检查必然会越来越细,不了解自身的环境合规现状,实质已经为企业发展埋下巨大隐患。企业应赶在环境执法检查和环保督察到来之前,了解最新的环境法律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摸清“家底”,对不合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建议企业外聘“法律+技术”的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进行排查,第三方排查较之自行组织排查,便于更专业更全面的发现问题,同时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应常态化、规范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此同时,环保也将作为淘汰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抓手,促进产业升级。作为企业来讲既不能盲目自信,也不必盲目悲观,政府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环保义务已经成为新时期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生产始终坚持符合环保法律要求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企业只有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才能有效避免“被”关停、“被”限产、被巨额罚款等。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规范化管理流程的设置、明晰的责任分工以及外部委托事项的审查、环境合规识别等。同时,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也能有效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追责范围扩大化。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协助,以便更准确的规避法律风险。企业环境管理过程中,企业要不断的组织学习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查阅资料或向环保律师进行咨询。
3企业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鉴别与处置工作。
由于危废对环境的危害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危废的处置要求非常严格,产生和处置危废的主体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追究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多数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有关。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做到及时申报、规范建立贮存场所、建立台账、编制应急预案、委托具备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等具体要求。特别提醒: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废弃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合格的化学品终端产品,以及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容器等,在不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必要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确定是否为危废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以免危废处置不当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备受社会关注的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中,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17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中既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也包括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所以,作为公司高管在危废的处置上要格外慎重。
4坚决杜绝指使或纵容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定,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视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企业负责人在发现企业排污超标后为了避免被行政处罚,可能会想到通过前述方式进行规避,但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生态环境部从2018年起,要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并且将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此,笔者给出的建议是,宁可丢掉饭碗,也不要参与监测数据造假。
5对明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委托下属处理的事项应监督跟进,以免除自身责任。
在近年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案件中,有安环部经理因疏于管理,被追究刑责的案例。笔者不再赘述。
6防止阻挠环保监督执法行为的出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亦有类似规定。当企业实际控制人指示在场的企业管理人员对环境督察或执法检查行为不予配合时,在场管理人员应将法律后果向企业实际控制人讲清楚,说服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阻挠行为恰恰说明企业存在着不希望被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不但环境违法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阻挠行为本身也将受到法律制裁,适得其反。
来源:环保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