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中山市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大气专项检查行动,对南朗第二工业区某工艺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灯罩喷涂加工,主要污染物为喷漆废气和危险废物,设有废气治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间。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正进行喷漆作业,但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由于环保意识淡薄,当事人在已知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作业,导致该道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经调查取证,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