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沥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污染行为立案10宗,以下3宗典型案例请广大企业引以为戒。
案例一 查处某汽修厂非法排放油污
2024年5月23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大沥监督管理在水头社区查处一宗油类污染事件。污染源头是一间从事汽车零配件修理和维护的厂企,生产过程中产生油污废水,放任溢流至下水道,最终流出河涌,对周边水体造成损害。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石油类浓度超出标准限值的538倍、30.75倍。
查处情况
该厂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行政处罚16万元,并责令企业对河涌污染物进行清理修复。
案例二 查处印花经营户非法偷倒颜料废水
近日,黄岐片区某自建楼里的一间无牌印花小作坊,非法进行平网印花、清洗印版,并将清洗废水、废颜料偷倒至厕所,被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抓获。企业生产废水由厕所、经管道进入化粪池,最后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违法作坊进行查封,并依法处以罚款47万元。
案例三 查处直排含镍废水刑事案件
盐步片区某厂企从事手表饰品的加工,设有表面处理工序,其清洗(电解)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车间内部管道从厂房西面排水管口排出厂外,最终排入河涌。经调查监测,外排废水总铬超标1.71倍、总镍超标97.8倍;悬浮物浓度、总铜浓度、总锌浓度超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悬浮物超标15.7倍、总铜超标16.1倍、总锌超标3.53倍,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