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4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智慧环保污染源智能监管系统推送污染源情报分析线索,南海区某门窗厂排污许可证已依法注销,但在线监控反馈企业仍工况正常。
2024年4月19日,南海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情报线索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生产正常,其喷漆、喷粉、打磨、晾干和固化等工序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对外排放,但企业存在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依然持续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整改,并作出罚款23.1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要明晰自身环保责任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