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出台了一批新标准,这些新标准已经或即将实施,相关排污单位要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的适用标准。
一、国家排放标准
(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该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现有储油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码头对应的储油库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六)《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广东省排放标准
(一)《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该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该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自2024年5月1日起,现有水产养殖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该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管理。规模小于该文件规定的畜禽养殖户,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该文件执行。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2024年5月1日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