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宜春一地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内容载明该公司经调查取证“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总排口前端总液碱喷淋装置)超过24小时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虽企业在听证会上,从自身角度进行了解释,但最终,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叁拾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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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高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