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据了解,此案件的查办对其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是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责任意识的郑重提醒,切不可为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
基本案情:经查,宁波某环保公司编制的宁波北仑某食品厂《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载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现场实际情况为:企业污水站排气筒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污水站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简易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保公司直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同时直接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4月通过环评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该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对宁波市某环保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7.3万元,对胡某作为虚假验收报告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3万元罚款,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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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最高可罚200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