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有了对策和措施,最重要的还在于落实。如果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这与不做环评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环保部门仍然会针对这样的情况进行处罚。比如以下这一案例:
成华区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案
案情简介
今年8月,成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检验检测业务,办理有环评手续及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手续。该企业营业场所设置有办公区、前处理室、原子荧光室、高温室等,产生的废气引至楼顶经酸碱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处理后外排;产生的废液、前三次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废药剂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部门处理;产生的废水经中和桶中和后排入大楼的预处理池。
该企业办理的环评文件显示,酸碱喷淋塔内的碱液需要约1个月更换1次,活性炭需要1季度更换1次。但现场调取该企业2023至2024年碱液、活性炭的更换记录,显示活性炭最新更换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之后无更换记录;碱液更换时间为2024年1月2日、1月12日、1月30日,之后无更换记录。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对活性炭及碱液进行了整改,建立更换台账并组织第三方单位进行自行监测且监测结果达标,消除了违法行为,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76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企业作为环境行业企业,理应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理解更加深刻,但该企业仍然发生了环境违法行为,这反映出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防治事业重视不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心理。希望全市广大企业以本案为鉴,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好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努力做生态环保责任的履行者、绿色理念的倡导者、治污技术的先行者,充分展示负责任企业的良好形象。
来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