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查获一起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环境违法案件。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金属制品公司不锈钢板辊涂生产线和钛金炉在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配套建有废水收集池和斜管沉淀塔,废水处理采用化学混凝技术,现场上述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环评批复要求,利用PVC管将清洗废水引至雨水渠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在该公司雨水渠的非法排放口及废水收集池采集水样送检,经检测,雨水渠处排放口所排废水总铜超标0.7倍。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均要求“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通过PVC管引至贮水罐中贮存回用于清洗工序。
处理结果
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案件启示
涉案企业明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要求“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整箱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却违反相关要求,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利用PVC管把本应贮存到贮水罐的生产废水转接至车间东面角的雨水渠排放。此案警醒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吸取教训,提升废水处置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明晰法律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切不可贪图一时之便,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