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各类吸附剂具体要求如下:
①吸附与再生要求
(a)煤质颗粒活性炭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当采用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用量、粒度和体密度等确定。当对煤质颗粒活性炭再生时,相关性能应满足《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料活性炭》(GB/T7701.2—2008)的要求,其中,降压解吸再生的水蒸气的温度应低于140℃;热气流吹扫再生的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b)蜂窝活性炭采用蜂窝活性炭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c)活性炭纤维毡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d)蜂窝分子筛采用蜂窝分子筛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当使用水蒸气再生时,水蒸气的温度宜低于140℃;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热气流温度应低于200℃。
②吸附剂使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T,单位:d)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M——活性炭质量,kg;
S——平衡保持量,%(在20℃,101.3KPa时乙醛的平衡保持量S为7%,乙基醋酸的平衡保持量S为19%,己烷的平衡保持量S为16%,甲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9%,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3%,非甲烷总烃保持量S平均为15%);
Q——风量,m3/h;
C——进口VOCs浓度,mg/m3;
t——吸附设备每日运行时间,h/d。
③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
④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可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值的80%时宜更换吸附剂。
⑤含有酮类等易燃气体时,不得采用热空气再生。脱附后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严格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高温再生后的吸附剂应降温后使用。
⑥吸附剂的吸附和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
b.运行维护及台账记录要求
①吸附装置运行维护要求见表。
② 台账记录要求
(a)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吸附剂、过滤材料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吸附剂更换时间与更换量、吸附周期和脱附周期、溶剂回收量等;主要设备维修情况;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吸附回收工艺中污水排放、副产物处置情况。
③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管理台账,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④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
来源: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