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怎么做?
企业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参照相应规范执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及其相关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类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及其相关验收技术规范。
同时,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何时开展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验收报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港口码头、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城市轨道交通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当对验收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具体内容及要求须参考验收相关技术规范附录。
(三)如何选择有能力、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主要含验收监测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应从资质认证、专业能力、服务范围、经验、守法信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对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承担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如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导开展验收工作,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将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应依照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向第三方机构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慎重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验收主体责任,避免造成损失。
(四)常见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有哪些?
建设单位及承担验收业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杜绝出现以下弄虚作假的违法情形: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启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信息。
2.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二、不得给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给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三、验收工作程序
(一)污染影响类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下图1:
(二)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査工作可分为准备、初步调査、编制实施方案、详细调査、编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2:
注:验收(调查)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s://cepc.lem.org.cn/#/login),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