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北滘监督管理所检查某企业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时,发现该项目酸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区集水池内的管道外排至厂外雨水井。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对外排的清洗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废水重金属总铬含量超标14.8倍,总镍超标11.5倍,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
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含量超标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近日,北滘监督管理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企业负责人王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广大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处置各类污染物,切忌心存侥幸。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