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容桂街道某印刷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这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充分展示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与严格责任并重的环保监管新模式。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印刷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内发现一袋疑似危险废物的物品——沾染了油墨的废抹布,经称重为4.75 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抹布沾染了油墨等有害物质后,应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并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处置。
处理结果
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展开调查询问。经核实,该袋废抹布确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但由于管理疏忽,被错误地存放于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内,当事人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案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01吨,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并在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节。最终,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