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单位曾因“未验先投、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和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处罚,目前罚款没上交,建设单位目前已整改完成,是否需要上交罚款才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吗?
答:您好!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从立案、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即,一旦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会给行政相对人发《行政处罚决定》),则处罚立即生效,相对人应该按处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因此,相对人应完全按处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