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光伏项目前期报审报批阶段,由于公司B暂未成立,环评批复主体为A公司。现B公司已成立,项目实际建设和经营主体为B公司,是否需变更环评主体或者重新办理环评呢? 答: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