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若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将“固定炭“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全部包含,若该方法只适用于”固定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该如何确定更换周期?望回复。
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中,附件所列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主要是针对一次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对于“吸附+脱附”废气治理设施,建议依据治理设施设计文件,综合考虑废气特征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