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查各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年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对环评、验收、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以下通报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切忌弄虚作假。
类型一:
环评文件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环评文件复核工作中发现1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经查,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复制《东莞某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谢某、主要编制人员黄某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同时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
类型二:
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关系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和自主验收制度的公信力。
谢岗生态环境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原辅材料消耗表与环评一致,验收报告数据抄袭环评文件数据的情况,涉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及负责人分别处22.2万元、5.04万元罚款。
石排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复核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验收检测报告作假。该检测报告显示由珠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但经珠海方面核查,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没有在东莞市内开展过任何检测业务,检测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人员也未编制过该单位的检测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及负责人分别处20万、5万元罚款。
企石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查看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某塑胶制品厂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线索。现场调查发现,其自主验收监测报告中的注塑工序有机废气去除情况,与环评报告表的注塑工序有机废气去除情况一致,但与《监测报告》核算的结果不相符。此外,该项目为分期验收,移印、丝印工序均未开工建设,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中有机废气排放总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有机废气排放总量一致,验收报告数据抄袭环评文件数据。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20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碣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自主验收复核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存在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问题。该企业的自主验收报告中“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工况记录推荐方法进行记录和核算。另外该项目产生非甲烷总烃的工序的无组织排放点不符合监测点位布点要求。石碣分局表示将做好对该企业的后续跟踪工作。
开展自主验收工作过程中,企业应对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重视验收数据,避免因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承担高额罚款,不能存在“一委了之”“有证即可”的甩手掌柜心理。
类型三:
检验报告弄虚作假
常平生态环境分局对东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对3辆机动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出具了3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常平生态环境分局对此立案查处,该案成为全市首宗查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的案件。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410元,并处罚款25万元。
今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深挖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加强部门协同作战,依法严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改良行业作风、增强专业素养,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