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6月,严某和蔡某二人商议,以虚假名义骗取相关企业信任,通过处理企业生产的硫酸废料来获利。2021年6月24日下午,蔡某驾驶货车搭载严某到企业收硫酸废料,收到后两人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㘵村委会“海头”(土名)芦苞涌边,通过胶管将装载在车厢内槽罐中的硫酸废料排放入河涌。几分钟后,因被人发现,二人未关闭阀门就弃车而逃。
当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其中一个排水口残留的液体使用PH试纸测试,试纸的中间部分被腐蚀,液体边缘呈深红色,为强酸性。经称重和鉴定,槽罐内尚未被排放的废酸重4.295吨。
案发后,严某和蔡某的家属已支付本案的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费用、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处置费用、涉案车辆管理服务费用,共20.5万元。
查处情况
经调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6日、2022年12月30日分别对严某、蔡某提起公诉,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某、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3月1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严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月9日,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如实供述罪行,在污染环境后积极投案,认罪悔罪,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后果,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相关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