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中提到“环境风险受体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请问“可能受到危害”应该如何界定,多少距离范围内?风险受体的联系方式必须全部写上吗,是否还要增加别的信息,比如联系人姓名等等。如果无法搜集到所有风险受体的联系方式可否只收集一部分?
答:您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附录A中第3节已对环境风险受体的敏感性作出相关解释,包括环境敏感受体的范围、具体对象、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等,并对需要收集的名称、经纬度、联系人等信息作出了要求。建议按照评估指南及附录的相关内容开展工作。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