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污染物指为非甲烷总烃(≤70mg/m3)。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该标准污染物指为总VOCs(≤120mg/m3)。请问近期(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建设的印刷行业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在202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是否需要按照GB41616—2022执行?
答:您好,根据《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该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