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①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③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④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⑤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⑥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