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