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5日,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工作人员在埔前高速出口附近广晟工业园外天桥下路边发现堆放有黑色油状固体废物,在其中发现贴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产废单位。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提供的《关于移交非法转移丢弃固体废物线索的函》及相关材料,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以下简称“仲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前往惠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埔前镇发现的黑色油状固体废物为该公司2021年8月至12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渣(危险废物种类HW12)。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该批危险废物因仓库需要搬迁,要求管理员短时间内转移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但管理员贪图方便随意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置,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至河源市源城区辖区内。
处理结果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由徐某东后,让其将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徐某东又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包给徐某远非法倾倒到河源辖区内,该行为属于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4.15裁量标准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4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陆拾万元罚款。
律师点评
本案系由河源市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调查先行调查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惠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但该案中案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并非直接将危险废物交由河源已查明的徐某远直接将危废运往河源辖区内,而是通过徐某东接受危险废物后转包给徐某远再运往河源倾倒。
因此,本案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对产废单位、转包人,倾倒人进行调查询问后,才能让涉案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处置的证据链完整。因此,为了掌握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情况,切断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业链,仲恺分局联动仲恺公安,对中间转包人徐某某个人进行传讯。至此,该案经过对惠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徐某东、徐某远进行调查取证后,形成完整证据链,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关于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罚下限是20万还是20万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限应是60万元。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