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东莞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二、东莞排污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上提交前置件。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2、审核相关材料。不符合发证要求《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提出拟批复意见
4、科长审核
5、主管副局长签批
6、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排污许可证编码
7、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公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来源: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