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建立的环保管理制度
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0条规定,企业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22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11条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5.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第4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6.LDAR记录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11.5.1记录管理规定,企业应制定LDAR记录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归档、分类、保管、借阅和处置等。密封点检测台账应长期保存,并根据装置的变更情况,定期更新,直至装置报废拆除。其它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7.监测制度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附录五.2合规性检查表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6.1.1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8.“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
9.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第5章第1节 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内容中要求,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如实申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4.1条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10.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5号)第6章第1节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内容中规定,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13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2.定期报告制度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来源:生态环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