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工作部署,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陈埭环保中队聚焦有机废气专项整治,大力打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以监管执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守护生态环境。
01案情简介
近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包装印刷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印刷车间正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光氧催化灯损坏无法开启,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堵塞腐蚀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02案件查处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03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纯属企业责任心不足、管理不到位,故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更应当增强自身环保意识和治污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相应制度要求,加强对大气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免再次出现此类违法行为。
0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来源:晋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