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2023年9月至10月,我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共对5家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企业进行查处,并要求其落实整改。
案例1:高埗镇生态环境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某服饰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分别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末做到分区分类存放,末做围堰措施,未更新新版危险废物标识牌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第八十一条,执法人员要求其立行立改,按规范将危险废物进行重新分区分类存放,做好围堰措施,更换新版危险废物标识牌,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2:高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不锈钢制品加工店等2家企业,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张贴一般固废标识牌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但由于当事人立行立改,张贴一般固废标识牌,加强一般固废贮存管理,落实环境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主体责任,目前已改正违法行为。
终上案件所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本案中,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末做到分区分类存放,末做围堰措施,未更新新版危险废物标识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张贴一般固废标识牌”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的科学执法、柔性执法。针对没主观故意、程序性、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等轻微违法行为,要给予企业整改的“窗口期”,并主动帮扶指导企业高效落实整改,在整改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处罚,促进经营者提高环保法律意识,提升环保管理水平,让生态环境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充分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莞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