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动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以下简称《验收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东莞市2024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应按标准流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www.gdqjsc.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行开展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的,应及时报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扫描件至对应生态环境分局。本批次名单内企业应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由我局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如企业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根据《验收工作流程》要求,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可登录“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我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资金支付,各评估验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送达相关企业,并对辖区内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持续巩固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作出贡献。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