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崇州三江某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漆房未使用,生产车间中央摆放着一个船型金属容器,容器内有正在使用的油漆,1名工人正在将家具配件放入容器内进行浸泡,容器周边地面上摆放着已经浸泡完毕的家具配件和正在使用的PE封闭底漆油漆桶。检查还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进行喷涂作业,地面上堆放着正在喷涂的家具配件。上述区域均处于开放状态,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内能闻见明显油漆气味。
【查处情况】
该家具厂在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内从事涉VOCs(喷涂、浸泡)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又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最高。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9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来源:VOCs前沿